谈我国的领海制度
世界范围内,围绕海洋权的斗争有力地推动了海洋法的发展。尤其是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许多沿海国家都不失时机的调整本国的海洋政策,建立健全各自的海洋法律制度。
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社会桎梏与闭关锁国政策、使得一些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相对一些西方国家而言,显得十分迟缓。从第一次提出“领海”这一概念至今,也不过只有几十年的时间。鸦片战争中,帝国主义列强来自海上的武装入侵和武力威胁,使当时的清政府开始对“领海”有了一点朦胧的认识;民国期间,国民政府行政院曾于1931年发布过“领海范围为三海里令”,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条件下,井未形成事实上的领海制度。这毕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领海”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对领海制度的认识和发展过程;新中国诞生后不久,我国政府便于1958年9月4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这是我国初步建立的一项真正的领海法律制度。它不仅在巩固海防、保卫国家安全、保护海上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领海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2年2月2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在1958年领海声明的基础上,以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我国海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表明我国领海制度经过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已经跨上一个新的历史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作为我国海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以下几个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确定了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于领海的管辖除法律中规定的允许外国民用船舶可以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之外,将实施对陆地领土一样的主权。从而确定了领海的主权地位。国家对领海实施主权不仅及于领海海域,而且及于领海的上空、领海的海床与底土。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在毗连区之内亨有海关、财政、卫生、入出境及安全等方面的管制权。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与地质将逐渐改变人们以往只是把海洋视为抵御外来侵略的天然屏障或仅仅看作发展经济、索取海洋资源的场所等片面认识,有助于增强人们的海洋意识和主权观念。
规定了领海和毗连区的范围与界定方法。早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就领海宽度争论不休时,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就宣布了我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几十年的实践表明主张十二海里的领海宽度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同时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对领海宽度作出十二海里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并在领海的外部界线之